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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董依文 | 问询时间: | 2008-11-13 13:27:36 |
| 咨询标题: | 培训费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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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于07年12月和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派到国外关联公司接受培训。但我到了国外后没有接受培训而是从事与原来相似的工作,现我想辞职,公司要我赔偿巨额违约金,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我现有证据: 1公司派我出国所签的签证类型是跨国公司委派工作签证,而非培训或学习签证。 2对方公司(外国公司)在为我办理签证时有一份给签证官的信,说明我是利用在中国的专业技能为国外公司工作。 3国外公司我的直接领导给我的年终评估的电子邮件,其中指出我原有技能突出为其带来帮助。 4一年来在国外公司工作所有的电子邮件。 我现有的这些资料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英文资料是否需翻译公证?因国内外公司是关联企业,我担心他们合谋开具培训发票。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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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徐智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英文资料需要公证。培训应当是专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你这种情况不应当承担培训费用。具体可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1381880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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