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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荣正弘 | 问询时间: | 2008-06-29 23:30:35 |
| 咨询标题: | 关于带薪年假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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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想请问关于带薪年假的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从2005年2月23到2008年2月23离职, 我们公司规定每年带薪年假是14天,可以累计,但是到我离职那天只有总共休息了10多天左右,
因为似乎旧有劳动法里面没有这次新劳动法里面的假期内容,所以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结算薪水给我? 这种情况适用新法还是老法?如果适用新法 我是否可以要求3倍工资? 因为公司是上海办事处,总共3个人,技术就我1个,当boss从香港过来,或者需要出图纸,回标书,这类都是需要限时完成的,造成我需要休假的时候不能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新的带薪休假条例里面的企业无法让员工休假的情况? 因为按照公司现在说法:我给了你休假的制度,但是你没有修,所以不算,但是他是由于公司故意人手不足,在客观上造成我不能请假。 而且公司没有事假制度,当需要请假,就直接在带薪年假中申请。 另外,我至今没有收到公司对我带薪年假的结算,这又应该怎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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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俞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与公司协商一下,08年以后规定的是3倍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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