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年法律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专项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法律风险检测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用工培训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员工手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合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裁员方案设计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服务专线:021-53015070
- 站内公告
-
| >> 返回列表页 |
| 未回答 | |||
| 咨 询 人: | 李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10-29 11:49:46 |
| 咨询标题: | 我能否获得我的补偿 |
||
| 咨询内容: | 我08年8月15号那天,因为和厂里的上司领导开了一个玩笑(厂部却认为事情重大),就是用矿泉水装了点热水(40—50度)在午休的时候倒到领导的脸上,就一点,她马上报了警,警察过来说这样的事情他们第一次碰到。最后警察把我带走了,她去看医生(没有看出什么),我在派出所呆了一天一夜,精神受到了刺激,第二天单位厂长来说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不要到厂里上班了。我不愿意,坚持去厂里,可是厂里现在厂门都不让我进去,这样闹了好几天,最后厂里打电话给我姐叫我姐把我带回去。我姐才知道我的情况。我到我姐那里后,我姐看我精神有点不对,就把我送到上海心里卫生中心,医生觉得我现在先看病,看好了病比什么都好。我已经向闵行区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并且已经受理。定于下月中旬开庭。
1.如果厂里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我是不是就没有办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我患病的情况下,厂里能否在这个理由下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3.因为药物的副作用,我从离厂到现在都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我能否要求厂里支付我的生活费? |
||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53021065,33130535
传真:021-5302106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