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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刘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10-28 9:34:22 |
| 咨询标题: | 劳动赔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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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于1997年从高校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单位工作,一直到2007年12月31日。在2007年11月底,单位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最后一份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
我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不同意。我要求按新劳动发予以补偿。单位也不同意。单位的理由是,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为止,因此,一切都按旧劳动法执行,而不是按新劳动法执行。 新劳动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旧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的疑问是 1) 以上两个条款都没有规定,要签定无固定合同必须是在原合同到期之前提出,只是说在工作满十年后可提出。新法的劳动细则第30条提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只是说明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无固定期,是变更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期限,其他条款不变。而并未规定,无固定期合同必须是在原合同到期前签定。对照细则23条,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别,第23条加了“应当”一词,而第30条并没有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应当在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再者,第30条仅仅是变更合同,而不是订立合同,订立合同,不仅仅是劳动期限不同,其他条款如薪金等都可改变。 2) 我的无固定期合同签定与否的话,也是对2008年一月一日以后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否,怎么能用2008年的劳动法来判定?这明显的是法律行为发生时间与法律实施时间的错乱。即将发生在08年1月1日之后的事情,用2008年1月1日之后失效的法律来判定。假设我是在12月1日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注意是签定而不是变更),按旧劳动法执行,被拒绝的话,按照您先前的解释,就存在如下悖论:1)在合同期有效之内,旧劳动法有效期内,即2008年一月一日之前,单位不同意我签定从2007年12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无固定期合同。存在时间闭区间,那我提出的就不是无固定期合同,那么单位拒绝的也就不是无固定期。2)既然我提出的不是无固定期,那么就是有固定期,但我的固定期合同本来就存在到2007年12月31日,那我还有必要提出再签定一个2007年12月1日到2007年13月31日的固定期合同么? 3) 按新劳动法细则第32条“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之间,这有可能只是我的一个间隔期,因为我也存在于2008年12月31日回到原单位工作的可能。既然这样,我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提出无固定期合同,遭到拒绝,就可以按新劳动法执行,获得赔偿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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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不适用新劳动合同法。若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且现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时效已过。详情预约律师面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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