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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赵演松 | 问询时间: | 2008-09-24 21:35:58 |
| 咨询标题: | 辞职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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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2008年4月1日进入这家公司的,但直到9月17日该公司才把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交到我手上,前几天才开始给我办理社保缴纳,而且没有按照我的月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我决定因此于10月6日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向该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1、按双倍工资支付我5月2日至9月16的工资; 2、及时足额补缴我4—9月份的社保; 3、按我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请问: 1、我是否可以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 2、我上述三项要求是否合法? 3、我的劳动合同上写明年薪10万元,但每月支付5000元,其余部分年底视绩效情况结算。那么,我的上述第1项、第3项要求中,我的月工资到底是按5000元确定,还是按8000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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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俞敏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能否要求双倍工资,要看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你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职;可以要求补缴保险;按照年薪10万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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