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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周万明 | 问询时间: | 2008-08-25 18:01:15 |
| 咨询标题: | 工作十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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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由于领导对我个人有意见,于8月20日找我面谈说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补贴我两个月工资,无赔偿金,现在工作正好10年,赔偿金是否按照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计算?自进公司就从没有双休单休都没有也未作任何补偿和补休,每月超过350小时的工作总量,另外国家规定的年假按照天数计算现金给我,请问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交4金的5000元标准计算?我无大过错,没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大的违纪也没造成大的损失。我现在咋办?谢谢。 | ||
| 律师姓名: | 徐智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1、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单位在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与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3、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4、计算“四金”的标准是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如需咨询可致电:53023855、1381880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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