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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陈佳 | 问询时间: | 2008-08-24 1:45:19 |
| 咨询标题: | 拿赔偿金或被注明辞退,该怎么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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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由于领导对我个人有意见,于昨日找我面谈说要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工作到月底,无赔偿金,如果要拿赔偿的话将在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上注明是辞退。请问这样做可以吗?我合同签了3年,现在工作正好1年,赔偿金是否按照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计算?另外国家规定的年假按照天数计算现金给我,请问是按照工资总额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交4金的5000元标准计算?因为担心下家应聘时来调查所以不知道应该拿赔偿还是就算了免得公司说坏话?L我无大过错,没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大的违纪也没造成大的损失。谢谢。 | ||
| 律师姓名: | 俞敏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公司对你的接除没有合法的理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当然你同意的话,公司也可以和你协商解除,协商解除的话只能要求赔偿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年休假按照工资总额的标准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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