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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胡亚雷斯 | 问询时间: | 2008-06-23 15:46:41 |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终止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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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现在所在的公司法人代表在上海有一家公司,苏州园区有一家公司,但两家公司是分别注册不同名称。现在上海公司月底关门,目前还未销号,但所有员工的合同都要终止。我是去年6月到今年6月的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我仍在公司做。但从今年3月公司将我调职至苏州,签订了一份协议,到苏州的6个月内不辞职,则可获津贴10000元。但员工关系和四金仍然在上海。现在公司欲将我的合同终止,并且希望我与苏州公司签订新合同,但四金委托上海某机构代为交。公司称我的合同是去年签订,终止合同不涉及赔偿。我想询问,若我不和苏州公司签订合同,如何维权? | ||
|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上海公司注销,则与你的劳动关系解除,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去苏州工作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建议电话咨询讲明详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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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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