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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戚小平 | 问询时间: | 2008-08-22 23:05:53 |
| 咨询标题: | 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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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在上海原来服饰公司上班,职位是设计师,于2008年8月12日离职,现我需要公司补每周星期六的饿加班费,还有07年9月-08年1月几乎每晚至9点-11点不等的加班,现在我遇见两种问题,1.我们08年1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底薪为1500元,当时进公司没谈过什么底薪,只是谈具体月薪的问题5000元,而且合同公司一直没给我们合同是针对公司单方面的.
我想问这份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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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俞敏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劳动合同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话,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有效;提供加班的证据,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预约面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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