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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张斌 | 问询时间: | 2013-03-20 14:32:53 |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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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老婆2012年11月5日与深圳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在上海只有办事处,在几家大商场有专柜,上班地点在上海正大广场,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12月3日前后我老婆发现自己怀孕了,到12月12日左右才确认怀孕,开始像单位提出,从12月20日左右开始请病假,第一次病假我交的原件,交到他们单位管劳动工资的人手上,后来我怕他们不承认,都是挂号信寄复印件,写明需要原件联系我,但到现在也没联系过我,现在因为停发工资了,我去劳动局投诉,他们说外省市上海不受理,到仲裁去也是同样的答案,你看看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可以在工作所在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你得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在上海上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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