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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许众 | 问询时间: | 2012-11-27 14:41:22 |
| 咨询标题: | 所的税引起的解除合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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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外服公司员工派驻一家外资公司代表处工作。每年会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提成收入,为避免缴纳所得税,我通过公司财务向办理代扣代缴的外服公司咨询有无合理避税的方法。对方业务员告知可以用辞职在立刻上岗的办法,以补偿金的名义。我们按此办理,递交了辞职书。外资公司并不知情,我也实际上从未离开过岗位,所有工资和社保记录都是连续的。事后,外资公司在一次例行检查中获悉了此事,以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我退回外服务,外服也随之以相同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财务可以证明我们是咨询外服的,外服必定推卸责任,但我有和外服职员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我们咨询过她,且她知道我们的辞职都为假辞职。
请问,这种情况下,外服是否有责任?我是否可向外服索要赔偿金?因为我签过假辞职书,赔偿年限如何计算?能否追溯到我刚进外服之时? 同我情况一样的还有其他4名员工。希望钱律师能在百忙中抽空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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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根据你的介绍分析,你通过假辞职的方式并没有给公司外资公司或者外服造成任何损失,只是少缴税而已,并不构成徇私舞弊;你公司和外服解除你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建议申请仲裁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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