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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许骏琦 | 问询时间: | 2012-11-23 13:37:30 |
| 咨询标题: | 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的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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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您好!我老婆预产期是今年9月28日,她9月1日开始休产假到明年1月8日结束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只发给她基本工资,我算了一下只有她在职工资的30%还不到。她是外地户口企业没交生育保险问题如下:企业违法她要辞职,选在什么时候比较好?告了后企业如何赔偿?还有生孩子的医药费用企业应该承担吗?是不是补足未发的工资后还要交25%的赔偿金,随后离职后再要经济补偿一年算一个月?
我个人理解的企业赔偿责任是:未发的工资补发后还要交25%的赔偿金,随后离职后再要经济补偿(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发),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企业承担。我的理解对吗?盼回复,再次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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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工资,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5%的赔偿金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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