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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黄素贤 | 问询时间: | 2008-08-12 9:17:04 |
| 咨询标题: | 员工在生病期间,单位要解除合同应如何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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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老师您好!公司有一员工小李于08年6月24生病住院,因是心脏病需要修养一段时间,公司于7月底找小李协商解除合同,并给予小李补偿7月和8月份的工资,社保交金至9月份,小李当时也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除合同上,签字认可了。但没几天,小李又后悔签字了。
我想问:1.小李的签字是否生效。 2.单位的补偿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该怎么补偿,是否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 3.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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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签字有效,对于其他的补偿是否可以主张需要看所签的具体合同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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