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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敬志刚 | 问询时间: | 2012-08-01 9:54:34 |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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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于2010年6月被现在的公司派往德国总部培训三个月,并签署了为期三年的服务协议,到2013年6月服务期满。这中间我要是离开这家公司,要赔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这笔费用总共有四部分组成:交通费、培训费、在德国每月领取的生活费和签证费。
请问工作人员: 1. 这四笔费用合理吗? 2. 我现在想离开这家公司,想要公司出具有关费用的详细发票。要是发票和协议上的金额不一致,以哪一个为准呢? 3. 关于培训费这块,因为是上海和德国之间转账的,要是公司提供不出发票或其他合法票证,我该怎么办? 4. 我打听到公司其他人员到德国培训时,签订的协议赔付的是一年的工资。而我签订协议上的赔付金额远大于我一年的工资,请问我该向公司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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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以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为准,公司应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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