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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林莱尼 | 问询时间: | 2012-05-07 20:58:25 |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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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想向我之前的劳动单位提出劳动仲裁,原因如下: 前提:我的劳动合同已经转正,所以是正式职工,税后收入是7000元 事件1:我与4月13日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勒令当天就是我的Last day.但并未获得我书面或是口头的应允。 问1: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1个月的工资,即7000元。 事件2:目前公司支付我4月的工资是2575元,但4月1日上班,2~4日是清明节,这是法定带薪休假日,因此4月上班时间应该是11天。工资应该是7000元(税后工资)\22天(4月工作日)*11天(4月实际工作日)=3499.9元 应补差价:924.9元 问2.1: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工资 问2.2:公司为了避税,合同上签订的月工资是2000元,工资是现金发的,没有工资条,但是领工资时每个员工都签了字。请问这个时候还能要求公司补差额吗? 事件3:每个项目都有提成,我4月离职,但提成要5月后才能到账,我走之后公司制定了新的提成制度,但我是有提成的。 问3:请问我有权要求按实际比例获得提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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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1、提前30天书面辞职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你于4月13日提出辞职,公司可以立即批准,而不需要一定要等到30天后。
2、可以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3、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比例发放你的应得提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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