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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刘小姐 | 问询时间: | 2012-04-11 22:30:26 |
| 咨询标题: | 裁员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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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要裁员,我也可能是被裁的对象,公司人事已经找我谈话,我已经工作了快2年了,除了要求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其他赔偿吗? | ||
| 律师姓名: | 陈新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即经济效益不好不是裁员的理由,你讲的情况,如果公司要裁员,应该是拿出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同时,公司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第二,裁员一般是“N+1”补偿,即按照入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第三,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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