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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张敏 | 问询时间: | 2012-03-14 20:30:50 |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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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1996年1月起我在某单位工作,每年签合同,到2006年1月与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合同到期。请问:如2011年10月起,我因病请假,单位最多应支付几个月的病假工资,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还应补偿几个月的工资,工资是否要按双倍计算。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重大疾病不超过24个月;合同到期你若还在休病假,合同期限应该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到期后不续签,可以要求从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补偿工龄,可以要求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金不存在双倍计算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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