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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丁庆龙 | 问询时间: | 2012-01-16 14:56:35 |
| 咨询标题: |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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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您好,我的劳动合同是和上海的这家公司签订的,而这家公司和北京的一家杂志社有合作关系。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合作的关系,我的工作就是担任这本杂志的编辑。如今,这家公司和杂志社不再合作,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是否可以终止这份合同?现在公司一直拖着我,不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想赔我损失,我应该怎么办?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公司若和你协商解除,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若你主动提出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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