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年法律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专项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法律风险检测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用工培训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员工手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合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裁员方案设计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服务专线:021-53015070
- 站内公告
-
| >> 返回列表页 |
|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sam | 问询时间: | 2011-08-12 15:39:58 |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纠纷 |
||
| 咨询内容: | 本人在2008年6月1日携车进入一家公司上班,主要职责为接送公司人员上下班和生产物料运送等工作,月工资10k(带车),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合同,到2011年4月,公司因需要重组,通知我不用上班,在家等通知,截止今日。公司未有任何说法。寻找劳动仲裁后判定支付3个月工资(判定日期为7/8),和解除合同关系N+1,但是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的,请问我后续应该如何操作?谢谢!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若承认你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话,应该按照你的工资来计算补偿金,而不应该按照上海市最底工资标准,具体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预约面谈。 | ||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53021065,33130535
传真:021-5302106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