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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黄 | 问询时间: | 2011-07-05 12:50:05 |
| 咨询标题: | 被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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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近些年单位来一直将我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作为值班来对待,经一次口头、两次书面提出异议和诉求,均未得到纠正。为此,我试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被迫使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诉求。咨询:1、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诉求是否合理;2、如果不得当、不合理那该怎么做;我有哪些合法权益。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若单位确实没有支付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你可以以次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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