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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陈真祥 | 问询时间: | 2008-07-28 22:32:40 |
| 咨询标题: | 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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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6月20日被解雇了,我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2日-2009年1月11日)没有拿到,离职后索要了--不给!因为没有盖公章!请问这样的一份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裁定为"不生效"(或不成立)。是否可以按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处理,也就是--可否要求支付2倍工资?不知如何取证?请指教 谢谢!!! | ||
| 律师姓名: | 俞敏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关键是劳动合同上你有没有签字,若你签字了单位盖章是很容易的事情;若你没有签字的话可以按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处理。具体建议预约面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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