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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王福珍 | 问询时间: | 2011-04-27 11:08:29 |
| 咨询标题: | 不服从单位改变工作地点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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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1995年到某上海驻江苏单位上班,2010年1月调至该单位在上海的一分公司,现该分公司因为连年亏损要出售,单位可能要安排我回江苏上班,因为在沪的其他分公司可能无法安排,而我不想回江苏,最终可能会被迫辞职,这种情况下可否得到单位的经济补偿?我于2007年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说明合同履行地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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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既然已经于10年1月调至上海上班,你的工作地点则为上海,现在你可以拒绝回江苏上班;单位若以此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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