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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姜洪淦 | 问询时间: | 2011-04-02 9:50:03 |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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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一名外地在上海的务工人员,第一次合同是:07年7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第二次是: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第三次是10年1月1日至11年12月31日,合同法中规定与用工单位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教一下:一、我最合一次签的合同算不算第三次(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的应当如何理解决?是必须还是双方可协商协定。谢谢!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你的最后一次不算第三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连续两次是从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次若双方愿意续签的话,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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