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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凌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07-16 12:53:49 |
| 咨询标题: | 公司注销,解除合同,关于赔偿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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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2007年7月2日开始工作, 签订一年合同, 今年7月1日到期.几天后被通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拿出一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写了按国家规定支付赔偿金.但之后了解到赔偿金额仅是按照每个月实际到手金额发放,克扣了个人缴纳的四金和所得税数额.
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赔偿金数额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是否需要扣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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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不合法,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标准为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四金和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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