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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回答 | |||
| 咨 询 人: | 刘守杰 | 问询时间: | 2009-12-03 5:40:55 |
| 咨询标题: | 我是否可以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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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1998年2月份到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最后一份合同是到2008年12月28日到期,在2008年12月31日单位不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我解除合同,没有给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是证据不足。没有支持11个月的经济补偿,只支持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费用,我很不满意,我由于在15天内没有时间找到充分的证据和没有空闲时间,就没有起诉。没有想到的是单位起诉我。我想问:我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反诉? 1反诉仲裁时我申请的全部费用,2反诉仲裁时我申请的全部费用与仲裁时没有申请的费用。我目前有充分的证据。法官为什么说我不可以反诉?如果可以反诉,怎样做?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我认为可以反诉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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