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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陈国栋 | 问询时间: | 2008-07-14 11:20:02 |
| 咨询标题: | 关于续签和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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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去年同公司签订一年零二十天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10日-2008年6月30日]。到期后,在2007年7月11日,公司口头通知我希望知道我的续签意向。
由于公司效益和前景都不好,我不想续签。公司表示不续签的话没有任何赔偿金,续签的话也只是一份2个月的短期合同。两种做法我都不接受,我希望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我可以获得一定赔偿。我便签了一份公司提出的一个月后离职的协议[2007年8月10日]。 事后我感觉这个做法欠妥,但由于对劳动法不甚了解,所以律师指教。请问: 1)我合同过期多日后,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已经自动续签? 2)我签的那份一个月后的离职协议是否损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3)怎样才能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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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如果是你提出离职,没有补偿;即使是已续签,合同期内,员工仍有权提出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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