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年法律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专项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法律风险检测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用工培训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员工手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合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裁员方案设计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服务专线:021-53015070
- 站内公告
-
| >> 返回列表页 |
|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朱东 | 问询时间: | 2009-08-29 10:43:05 |
| 咨询标题: | 工伤的责任单位 |
||
| 咨询内容: | 我岳母现年59岁,2007年开始与某劳务公司签署劳工合同,并被派遣至现单位工作。在今年3月底,她在该单位工作时被该单位的车辆撞伤,目前还在家中治疗休养。现在该单位以我岳母不能为该公司服务为由,停止发放工资,并且工伤的责任单位也不是该单位负责,而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请问这样的解释合理么? | ||
|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工伤责任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首先应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详情可致电李军律师咨询或预约面谈。63037090,13611714604 |
||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53021065,33130535
传真:021-5302106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