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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林永耀 | 问询时间: | 2009-05-31 11:50:00 |
| 咨询标题: | 劳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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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在一家证券公司做营销员已9年,是员工编制。近来它擅改“营销基本法”,我感到无法完成,我每年都为它创利100多万,如果我辞职了,可否有每年一个月的劳动补偿?
另外,我的人事关系还在一家老的国有企业,10年前效益不好人员多,我是内部下岗四金还是老单位交,证券公司曾叫我把关系转过来,我一直没转,04,05年证券公司曾把四金的钱给我,叫我自己找挂靠公司去交,后来不给了。 我可以有劳动补偿和其他维权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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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你的情况属于保留劳动关系在原单位,与证券公司构成劳务关系。主动辞职没有补偿。由于你属于协保人员情况比较特殊,很难得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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