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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韩樱 | 问询时间: | 2008-07-08 15:27:41 |
| 咨询标题: | 合同到期终止时的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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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在营运部工作,于合同到期日的当日向公司提出离职.为避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当时与本部经理协商后,答应为其多工作7天.然,7天后,当我正式离职时,我部经理却以"客户未对批发对账单给到确认而要求财务部经理在"离职表"中不给予签字".虽然会计与出纳在"现金借支"栏中均有签字,证明本人未有欠款,但财务经理不签字,会影响到我上月工资结算,以及离职后劳动手册的交还.交接时,我已将未完成的工作,列清单写明,并且财务经理也认可:营运部与财务部之间的对账已对清.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合同终止时的离职,是否只需将未完成的工作向交接人交代清楚即可,没有帮其完成的义务?此外,此事能否申请仲裁? | ||
| 律师姓名: | 徐智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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