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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李德明 | 问询时间: | 2009-05-13 9:52:41 |
| 咨询标题: | 关于公司裁员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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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问题,我是2008年7月进入公司的,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薪水2500元,补贴1000元,补贴每月需拿1000元发票去财务领钱。2009年1月,我的工资从原有的2800元调整至3912元,就是将原来的1000元补贴算到工资里。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裁员,在多支付本人一个月薪水的栏中,仅是2733元。人事部门解释这个数字是我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而我已经在解除劳动关系书上签字了,如果公司的行为不合理,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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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合理,签字代表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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