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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邓小婕 | 问询时间: | 2009-05-08 13:44:46 |
| 咨询标题: | 试用期 辞退 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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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与2009年2月16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副总说转正后再签,约定试用期3个月。5月7日,副总电话通知与我同一办公室的同事,说我被辞退了,让我走人。而后,我去询问原因,告之缺乏主动性、做事慢这样的理由,让我办理离职。我认为试用期以此为由将我辞退不合理。我查阅了相关信息,得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法》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综合看来,觉得自己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日,我向副总提出异议,并要求开据“辞退证明”,副总以无先例为由拒开,且让我签合同,我拒绝后,他便说是我不签的。将我所提出的相关法律依据都推脱掉了。
请问我对于这些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并希望您能提供具体的依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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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任济舟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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