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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回答 | |||
| 咨 询 人: | 小洋 | 问询时间: | 2009-04-12 11:58:29 |
| 咨询标题: |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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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我的亲戚在生前在一家单位工作,每月休两天,每周一工作11个小时,每月其中有两个周日也是工作11个小时,剩下的日期每天工作2.5小时。但是用人单位与他之间从2008年1月至2009年的2月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9年的2月他在下班途中因病去世,其家属想依据新颁布的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单位追偿2008年2月起至12月的每月两倍工资的补偿金(11个月),但是单位却认定该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如果家属想证明该劳动者属于全日制用工应该如何来证明(因为每月平均计算劳动者的工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天4小时的标准,为4.4小时)?并且家属又该如何取证哪?(毕竟考勤记录在用人单位那里,单位可能会修改,单位里的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也不会出来作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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