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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徐小姐 | 问询时间: | 2009-03-16 23:35:04 |
| 咨询标题: | 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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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基本情况如下:
本人与另一同事分别于2005年12月12日和2005年11月1日被深圳一企业上海办事处录用。本人担任上海办事处销售助理,另一同事担任综合业务部主管。但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在深圳,上海办事处也并没有在上海工商部门进行分支机构登记,办公场所也是与该企业上一级的母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分公司一起共用的。 2005年11月1日到2007年12月28日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与另一同事及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另一同事和本人分别签订了从2007年12月28日到2009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另一同事和本人现在手中有此份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使用的是深圳市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与另一同事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当日办妥了工作交接手续,同事有离职交接书做为证明(上面有上海办事处主任和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两人同意的签名)。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突然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当日办妥了工作交接手续,本人有离职交接书做为证明(上面有上海办事处主任和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两人同意的签名)。 另一同事在2009年1月13日到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本人于2009年2月18日,到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另一同事与本人对公司的诉求基本一致,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我们两人的仲裁请求,并于2009年3月13日依法开庭,公司并没有人员出庭。 我们两位劳动者诉求如下: 1、在实际工作期间,由于公司实际从没有给我们两位交纳过上海政府规定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现要求公司补交这部分综合保险金。 2、由于公司没有给我们交纳社保金,又没有任何理由将两人辞退,属于违法在先,(公司经营状况很好,辞退员工就是为了单纯节省成本)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双倍给付赔偿金,也就是7个月的工资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本人在2006年11月1日到2009年2月12日工作期间,有46天加班没有支付报酬。(上海办事处没有打卡机,只有考勤签到表。现在本人手上有2007年1月到2009年2月份每个月的考勤签到表复印件,但每月考勤表上并没有任何领导签字,只是每日员工的签名)另外,本人有一份销售总监签字的一份12天尚未调休天数的说明书。 请问律师: 1、2009年3月13日普陀区劳动仲裁依法开庭,公司并没有人员出庭,我询问了仲裁员何时能出裁决书,对方回复无法确认具体时间,这让我很不解,《劳动仲裁法》上明确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一定要做裁决书。请问现实中会不会一拖再拖,无法主张我们的合法权利,拿回赔偿金。 1、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在深圳,上海办事处也并没有在上海工商部门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但是劳动合同上工作地是上海,请问,我们的社保金可以按上海规定交纳吗?但是公司在上海是没有注册的,那么法律实践中这一块会怎么操作呢? 2、我们要求双倍经付赔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那么实际法律实践中会支持我们要求吗? 3、关于加班天数,本人只有考勤签到表复印件。由于公司从来没给我们发过加班单据,所以我们手上没有公司签字认可的加班证据,这一块合法利益,法律实践中会怎么判定? 非常谢谢您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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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1、由于公司不出庭,仲裁可以缺席判决。现在仲裁案子很多基本没有按法定时间结案的。2、你与深圳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上海办事处没有主体资格,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其他劳务公司为你们代缴社保,或者就是为你们缴纳综合保险。
3、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4、可以认可有加班。 建议仲裁时间较长,可以在超过60天后,起诉到法院。可电话进一步详细咨询1381770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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