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刘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09-29 12:21:19 |
咨询标题: | 离职补偿纠纷 | ||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是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员工,当时合同第二次签的是2007年9月25日到2008年9月30日(第一次是2006年9月25日到2007年9月25日),合同另一方,一为上海中智,另外一个是这个公司的 亚太区研发公司。这个外资企业在宁波还有一家工厂。今年的9月5日,宁波的HR通知我不在与我续签,并签署了一个离职协议(当中 有人事经理和中国区总经理的签字,但当时复印之前没有盖公章,只有公司的LOGO),内容是关于赔偿问题。上海的人事和中智一直 没有通知我是否离职,直到9月28日,上海人事给我一份离职书,并告知以前和总经理签署的协议无效。并只赔偿上海平均工资的三 倍。(上海人事说,我的合同是与上海签署的,与宁波没有关系,但当时是宁波人事通知我的。第二,当时协议上没有公章,只能按 照民事纠纷办理) 我有如下问题: 1。公司是否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本人?上海人事和上海中智只是以9月28日书面告知,是否合适? 2。此协议是否有效? 3。我应该如何办理此事情?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9-29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是合同到期,单位没有提前通知不续签并不违法,单位有权利选择终止合同,但需支付补偿。详情建议预约律师面谈。李军律师,13611714604,63037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