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周恒之 | 问询时间: | 2012-01-15 04:07:14 |
咨询标题: | 合同到期十天后公司被公司开除 | ||
咨询内容: | 我在08年前和公司有一年的合同。08年之后又签过两次合同,于2012年1月2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约,也未提前30日通知我离职。现在1月13日突然以我合同到期通知我离职。 请问: 1,我是否已经与公司有了事实无固定期合同?还是只有劳动关系? 2,现在我和公司若只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公司1月13日当天直接邮件通知让我离职是否适用于第四十八条? 3,若2成立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照第四十七条的2倍赔偿我? 若2不成立公司赔偿我应该怎么计算? 4,公司未提前通知我离职是否需支付我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5,08年之前的是否也应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赔偿我1个月工资? 6,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5天年假的补偿? 7,我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支付我2011年的年终奖金? 8,还有哪些法律法规适用于我这种情况?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2-01-15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的问题已经回答过,需要更详细的咨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预约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