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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瞿少文 问询时间:2012-01-11 09:36:00
咨询标题:无故解除合同
咨询内容:2011年6月28日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8月底转正后在原来合同基础上又加了500元工资。可是2012年1月10日书面通知我要解除合同,理由是:不能胜任该岗位。现在人事经理跟我说: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你可以工作到2月11日并且支付你这个月工资;另外违约的话再支付你一个月的违约金。 问题1:我看过劳动法,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有三个,不能以不能胜任该岗位辞退员工,他们也不愿意给我另外培训。岗位调动可以,但是工资减半,我能否不同意? 问题2:公司的合同上面工资组成部分有很多项,有一项是年考核200元,请问这个年考核,是否算在违约金里面? 问题3:不是劳动法规定的三个理由解除合同,我能否以企业没有遵循劳动法规定,要求赔偿金的两倍要求赔偿? 问题4:现在人事经理威胁我说那就按开除来处理,要在我档案里面留底,说这个很麻烦的,叫我别乱来。如果他们真的在我档案里面乱写,我该怎么办? 问题5:我能否在不签署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先拿到赔偿金(一个月工资)以后去劳动机构申请违规开除的还有一个月工资?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2-01-11 00:00:00
回复内容:公司以这种理由解除你实际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2个月的工资)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你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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